发布日期:2025-06-24 07:47 点击次数:122
个人破产制度作为解决个人债务难题、优化营商环境、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,在我国已开启试点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(2019 - 2023)》中明确提出“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”,随后深圳、浙江、江苏等地相继开展试点工作,积累了宝贵经验,但也暴露出诸多困境,亟待完善与改进。
一、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实践现状
深圳作为先行者,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中成绩斐然。其申请前辅导机制成效显著且已常态化,为债务人提供了清晰指引,有效提升了破产程序推进效率。江浙地区则运用“执破融合”“执破一体”等方式,充分发挥“类个人破产”制度的债务清理功能。
2020年12月,浙江省高院发布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(类个人破产)工作指引(试行)》,确立“依法合规、鼓励探索、府院联动”三大原则,形成“4 + 15”试点格局。江苏省自2019年在吴江、新沂法院开展“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”工作并逐步扩展,至2022年底实现全省覆盖。2021年12月,江苏省高院发布《关于开展“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”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》,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深入开展。
两省实践路径呈现以下特点:一是“执破融合”模式,依托执行部门筛选债务人,结合破产审判专业优势,实现案件高效联动,提高债务清理效率;二是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协同推进,重点帮扶为企业担保负债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,2023年受理关联案件22件,助力企业化解债务危机;三是免责考察期差异化设置,浙江设置5年免责考察期,并根据清偿率调整限制措施;江苏则按清偿比例划分15年考察期,如清偿率不足10%需满5年方可免责,体现对不同债务人的针对性管理。